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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强管控 引导城市空间环境建设
2025-09-22 09:26:10 字号:

将八类空间纳入重点管控区域范围,通过建筑高度、通透性和建筑退让三个方面实现对城市上空际线的有效管控……《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月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强化管控引导,构建城景相融、显山露水、错落有致、疏密适当的城市空间环境。

天际线、山际线、城际线等城市上空际线是城市建设、发展和更新过程中的客观存在,是城市宝贵的空间资源。《若干规定》将八类空间纳入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具体包括:城市核心区;核心景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新城新区;重要的滨水区域;重要的山体周边区域、公园、广场以及生态廊道等城市开敞空间;城市门户、城市重要景观轴线、城市主干道等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直升机起降点周边区域;对城市景观风貌管控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若干规定》主要通过建筑高度、通透性和建筑退让三个方面实现对城市上空际线的有效管控。

建筑高度方面,通过设定高度上限,引导建筑群形成层次之美。通过控制连续等高的居住建筑数量,杜绝“剃平头”现象,通过控制临山滨水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建筑高度,实现显山露水、传承保护。

通透性方面,通过合理布局城市开敞空间和景观廊道,对临景观廊道、重要山体水体和公园等重要景观的地块进行视线通廊控制,合理确定视线通廊的宽度和间距,提升城市通透性,形成通透之美。

建筑退让方面,通过合理退让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形成和谐之美。此外还明确架空线路、垃圾站、变电站、通信基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景观照明、消防栓、窨井盖等管控的相关要求。

为确保城市上空际线管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若干规定》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明确了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景观风貌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城市景观风貌严重破坏的,吊销资质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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