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通知,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审批工作便利度,积极探索智能化审批。
加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加大核查频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对标注企业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企业账款或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强对上述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资质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建筑市场发包承包活动。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规范工程分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应当依法开展工程分包活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于国有企业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分包、服务分包和货物采购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用采购方式,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分包单位、货物供应商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要求。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行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除留存法定额度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到位;建筑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低于合同约定比例的,建筑企业不在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上签字,签字手续不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提高工程款结算效率,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强化风险识别和监测,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
来源:大河财立方
编辑: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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